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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意定監護是什麼?意定監護是趁自己還清醒時,和信任的人簽一份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的契約,約定將來自己因失智等原因被法院監護宣告時,由他擔任監護人,照顧生活並管理財產(民法第 1113-2 條)。爸媽失智後子女能不能幫忙賣股票?法院宣告前,子女要憑爸媽清醒時到券商辦好的代理授權才能下單;一旦受監護宣告,依證交所規定,這個帳戶只剩監護人能「為爸媽的利益」賣出持股,不能用來買進。所以兩者都要趁爸媽清醒時先辦。
📌 重點先看
- 意定監護契約要本人和受任人一起到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才成立;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民法第 1113-3 條)
- 受監護宣告後,券商對該帳戶只接受監護人為本人利益處分股票;證交所 Q&A 說明不包括買進(營業細則第 76 條)
- 法定監護人買賣不動產要法院許可、不得拿受監護人的錢投資;意定監護契約可以約定不受這兩項限制(民法第 1101、1113-9 條)
- 授權書(委任代理)在爸媽受監護宣告後就派不上用場,它是「清醒但行動不便」那段時間的工具
- 沒簽意定監護、爸媽已失智:只能由家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監護人;個案請洽律師
最後更新: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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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定監護是什麼?跟授權書、法定監護、輔助宣告差在哪
爸媽老後的財產由誰幫忙處理,常見有四條路,差別在「什麼時候能用」與「人選由誰決定」。先看總表:
| 比較項目 | 授權書(委任代理) | 意定監護 | 法定監護(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
|---|---|---|---|---|
| 什麼時候用 | 本人清醒,只是行動不便或想交給子女跑腿 | 清醒時先簽好,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 本人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效果(民法第 14 條) | 判斷能力「顯有不足」,但還沒到監護的程度(民法第 15-1 條) |
| 人選誰決定 | 本人 | 本人事先指定;法院原則上以契約的受任人為監護人(民法第 1113-4 條) | 法院依職權選定,優先考量本人意見(民法第 1111 條、民法第 1111-1 條) | 法院選定輔助人(民法第 1113-1 條) |
| 程序 | 簽委任書;證券帳戶要到券商辦代理人授權並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7 日內書面通知法院(民法第 1113-3 條) | 家人等向法院聲請,經醫師鑑定後裁定(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 | 向法院聲請,法院裁定 |
| 本人的行為能力 | 完整 | 生效前完整;生效後無行為能力(民法第 15 條) | 無行為能力 | 仍有行為能力,但重要財產的處分、買賣要輔助人同意(民法第 15-2 條) |
| 證券帳戶能做什麼 | 代理人依授權範圍下單(範圍依券商規定) | 生效後同法定監護:監護人為本人利益賣出;契約可放寬法院許可與投資限制,但券商受理範圍依證交所與券商規定 | 監護人為本人利益賣出;證交所 Q&A 說明不含買進 | 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才能委託(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2 條) |
| 能不能反悔 | 本人可隨時撤回授權 | 宣告前可書面撤回並經公證;宣告後要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終止(民法第 1113-5 條) | 原因消滅時聲請撤銷宣告 | 原因消滅時聲請撤銷宣告 |
| 主要風險 | 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委任原則上消滅(民法第 550 條) | 受任人濫權;契約寫得太空泛 | 人選不是本人選的,手足可能爭監護 | 每筆重要處分都要同意,執行較慢 |
意定監護和信託處理的是不同問題:意定監護決定「誰替你做決定」,信託決定「錢怎麼專款專用」,兩者可以搭配。想把股票留給孩子、比較遺囑與信託,見遺囑、贈與、信託差在哪?留股票給孩子怎麼選;想讓退休金在失能後仍按月撥付,見退休最怕老、病、窮?金錢信託怎麼把錢用在對的時候。
📉 爸媽失智後,子女能不能幫忙賣股票?分四個階段看
答案取決於爸媽目前在哪個階段。法律上「失智」本身不會讓人失去行為能力,要經法院監護宣告才會;券商也是依法院宣告與證交所規定處理帳戶:
| 階段 | 誰可以下單 | 能做什麼 | 依據 |
|---|---|---|---|
| ① 爸媽清醒 | 本人;或本人到券商辦好的代理人 | 依授權範圍委託買賣;代理人要有授權書並留存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1 項第 6 款、受託契約準則第 3 條 |
| ② 判斷力下降、還沒宣告 | 法律上仍是本人;已登記的代理人 | 可依原授權下單(券商得知狀況後怎麼處理,依券商規定);本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的意思表示無效,家人之間最容易在這段起爭議 | 民法第 75 條 |
| ③ 受輔助宣告 | 本人,但要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 受託契約與委託憑證由輔助人簽章;重要財產的處分、買賣要輔助人同意 | 民法第 15-2 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 ④ 受監護宣告 | 只有監護人 | 為本人利益處分持股;開戶與每筆委託由監護人簽章;證交所 Q&A 說明不包括買進 | 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6 條第 1 項第 5 款、民法第 1101 條 |
第④階段的限制來自兩層:證交所規定券商發現委託人受監護宣告未撤銷,應拒絕開戶、已開戶的拒絕委託買賣,但監護人為受監護人利益處分有價證券不在此限(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6 條);民法則規定監護人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處分其財產,也不得拿受監護人的財產投資,只有公債、國庫券、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法律列舉的項目例外(民法第 1101 條)。所以爸媽受監護宣告後,持股基本上只能「賣出變現、支付照護」,不能再換股、加碼或定期定額。
監護人去券商賣股票,實務上要準備什麼
依證交所〈受監護宣告者參與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Q&A〉的說明,券商會要求監護人臨櫃辦理,出示法院的監護宣告裁定、監護人選任與戶政登記等證明(監護宣告會辦理戶籍的監護登記,戶籍法第 4 條),以及陳報法院的財產清冊(列有要處分的股票名稱與股數);券商可以先開戶或重啟帳戶,但賣出前要補齊清冊比對。監護人原則上不能再簽委任書轉給別人代下單(除非取得法院書面同意),Q&A 也建議券商為這類帳戶設期限,例如 6 個月內未處理就恢復禁止。清冊要在監護開始後 2 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人開具並陳報法院(民法第 1099 條),陳報前監護人只能做管理上必要的行為(民法第 1099-1 條),所以從宣告到真正能賣股,中間還有一段時間。實際文件與流程,以各券商規定為準。
✍️ 授權書怎麼寫?趁爸媽清醒時先辦好
「授權書」其實有兩層,最好都做:第一層是券商的代理授權,由爸媽出具授權書、留存代理人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代理人才能代為委託買賣與辦理交割(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5 條第 1 項第 6 款、受託契約準則第 3 條);能授權到什麼範圍、要不要本人臨櫃,依各券商規定,銀行帳戶的代理也是各銀行自己的規定。第二層是家人之間的書面委任,把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寫清楚,保護爸媽,也保護照顧的人。這份文件可以請公證人認證簽名(公證法第 2 條;認證費用為公證費的一半,公證法第 120 條),日後比較不會被質疑是不是爸媽本人的意思。
家人之間的授權書,建議逐項寫到下表的程度:
| 檢查項目 | 要寫清楚的事 | 為什麼 |
|---|---|---|
| 授權範圍 | 哪家券商、哪個帳號;可以做的動作:賣出、買進、申購、領股利、轉帳 | 只寫「全權處理」最容易出事;不動產出賣、贈與等,民法要求特別授權(民法第 534 條) |
| 動用目的與上限 | 醫療、看護、安養費;單筆或每月上限 | 讓其他家人看得懂錢花在哪 |
| 免列帳項目 | 例如每月幾千元內的日常採買、交通,可免逐筆記帳 | 小額逐筆記帳不切實際,事先寫明可減少事後爭議 |
| 不能賣的股票 | 長期領股利、打算留給家人的核心持股 | 避免不熟悉的人在急用時把它們先賣掉 |
| 可以調整的部位與賣出順序 | 照護費不足時先賣哪些、再賣哪些 | 避免「該賣的沒賣、不該賣的一直賣」 |
| 記帳與報告 | 每月或每季把對帳單、收支表給誰看 | 照顧者被質疑時,有紀錄可以拿出來 |
| 多位子女的分工 | 誰負責下單、誰負責記帳;超過多少金額要其他人同意 | 把權力和監督分開 |
| 期限與撤回 | 到何時為止;本人可隨時撤回 | 委任在本人喪失行為能力時原則上消滅(民法第 550 條),之後要接意定監護 |
| 簽名與日期 | 本人親筆簽名、寫日期;可經公證人認證 | 證明是爸媽清醒時的意思 |
授權書只管「爸媽清醒但需要幫手」這一段。爸媽一旦受監護宣告,就不能再立遺囑(民法第 1186 條),也不能再自己做贈與;想安排遺產怎麼分、生前分年贈與,都要趁清醒時處理,見贈與稅免稅額怎麼用?分年贈與 vs 留作遺產的稅負試算與繼承順位怎麼排?單身、頂客族的財產會給誰。
📝 意定監護契約要寫什麼?有股票的人多寫這 7 件事
可以先參考法務部〈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2019/11/13)(司法院網站的範本檔),範本列了委任事務範圍、受任人執行職務的注意事項、費用負擔、受任人為數人時的分工、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報酬,以及處分財產是否須經法院許可等條款。範本只供參考,有股票部位的人,建議特別寫清楚下面幾項:
| 條款 | 怎麼寫 | 依據 |
|---|---|---|
| 受任人人數與分工 | 可以一人或數人;數人時除非約定分別執行,否則要共同執行。例如一人管生活醫療、一人管財產 | 民法第 1113-2 條 |
|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指定一位立場中立的人(另一位子女或專業人士);沒寫的由法院指定 | 民法第 1113-4 條、民法第 1099 條 |
| 處分不動產要不要法院許可 | 可約定代理購置、處分不動產或出租住所,不須經法院許可 | 民法第 1113-9 條、民法第 1101 條第 2 項 |
| 能不能拿財產投資 | 法定監護人不得投資;契約可約定允許。但證券帳戶的受理仍依證交所規定與券商審查,想保留買進彈性要先問券商 | 民法第 1113-9 條、民法第 1101 條第 3 項、證交所營業細則第 76 條 |
| 股票處理原則 | 哪些長期持有、哪些可以賣、照護費不足時的賣出順序;股利入帳帳戶;股東會投票 | 契約約定;監護人執行職務應尊重本人意思(民法第 1112 條) |
| 報酬 | 約定金額、約定不給,或由法院酌定;約定報酬會影響公證費 | 民法第 1113-7 條 |
| 帳冊查閱與報告 | 讓其他繼承人可以查閱帳冊、定期收到報告 | 範本「其他約定事項」例示 |
受任人要成年、沒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沒有破產未復權或失蹤(民法第 1096 條);照顧爸媽的安養機構及其負責人、員工,除非是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能當監護人(民法第 1111-2 條)。法院宣告時若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顯不適任,可以改選其他人(民法第 1113-4 條第 2 項)。
🏛️ 意定監護怎麼辦?公證流程、文件與費用
① 先選人、談內容:參考範本擬好條款,條款涉及財產處分的,建議請律師看過。
② 雙方親自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不得代理。依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的說明,要帶雙方身分證、印章、最近 1 星期內的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有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帶他的身分資料;必要時再附醫師診斷證明或輔助人同意書。
③ 公證人確認本人意識清楚:公證人要確認本人明瞭契約意義,必要時隔離單獨詢問,並說明契約要到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前後契約牴觸視為撤回前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6-1 條)。
④ 通知法院: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 7 日內登錄系統並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民法第 1113-3 條)。
⑤ 將來生效: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法院原則上以契約的受任人為監護人(民法第 1113-4 條)。
變更同樣要公證;宣告前想撤回,要先以書面通知對方,再經公證才生效,一部撤回視為全部撤回(民法第 1113-5 條);後簽的契約和前約牴觸,視為撤回前約(民法第 1113-8 條)。
試算:意定監護的公證費怎麼算
司法院秘書長 108 年 9 月 18 日函示: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報酬的,以報酬總額作為標的價額,依公證法第 109 條收費,定期給付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10 條(期間超過 10 年以 10 年計,公證法第 110 條);約定不給或沒有約定報酬的,視為價額不能算定,收 1,000 元(公證法第 112 條)。下表假設按月給付、存續期間超過 10 年: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金額為依假設數字以程式計算的示意,實際以個案與主管機關、公證人核定為準。
| 報酬約定 | 報酬總額(標的價額) | 公證費 | 依據 |
|---|---|---|---|
| 不給報酬或未約定 | 價額不能算定 | 1,000 元 | 公證法第 112 條 |
| 每月 5,000 元 | 600,000 元(10 年) | 3,000 元 | 公證法第 109 條 |
| 每月 1 萬元 | 1,200,000 元(10 年) | 4,000 元 | 公證法第 109 條 |
| 每月 2 萬元 | 2,400,000 元(10 年) | 5,000 元 | 公證法第 109 條 |
| 每月 5 萬元 | 6,000,000 元(10 年) | 6,000 元 | 公證法第 109 條 |
公證費不高,真正的成本在把條款想清楚。另有加收:夜間、例假日加收二分之一,最多 5,000 元(公證法第 122 條);在病榻前等場所公證加收 2,000 元(公證法第 123 條);公證書超過 6 張另計(公證法第 124 條)。實際以公證人收費為準。
⚖️ 沒簽意定監護、爸媽已失智:監護宣告怎麼聲請
爸媽已經無法表達意思時,就只能走法定程序。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同居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可以向爸媽住所地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民法第 14 條、家事事件法第 164 條)。依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的說明,要準備爸媽與聲請人、擬任監護人、擬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醫院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擬任者的意願書與親屬同意書;聲請費 1,500 元,另要預納鑑定費(到宅鑑定較高,金額依個案)。
法院要在精神科醫師參與的鑑定下訊問本人(家事事件法第 167 條),裁定時同時選定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家事事件法第 168 條);如果認為還沒到監護的程度,可以改為輔助宣告(家事事件法第 174 條)。監護人上任後: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 1099 條);處分不動產要法院許可、不得投資(民法第 1101 條);法院可以命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民法第 1103 條);監護人可以請求法院酌定報酬(民法第 1104 條),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要賠償(民法第 1109 條)。
和意定監護最大的差別是人選:法定監護由法院從家屬等人中選,雖然會優先考量本人意見(民法第 1111-1 條),但子女之間對人選有爭議時,就要在法庭上處理。
🛡️ 照顧者保護清單:避免「該賣的沒賣、不該賣的一直賣」
先用一個假設的例子,看照護支出和股利的落差有多大。假設爸媽持股市值 1,200 萬元(示範用、非即時報價)、每年現金股利率 4%、股價不變,股利一年約 48 萬元;另假設從失智到監護人上任、陳報清冊之前,有 6 個月要由家人先墊付照護費: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金額為依假設數字以程式計算的示意,實際以個案與主管機關、公證人核定為準。
| 每月照護支出(假設) | 一年支出 | 一年股利(假設 4%) | 每年要賣股補的缺口 | 等待期家人先墊付(6 個月) |
|---|---|---|---|---|
| 40,000 元 | 480,000 元 | 480,000 元 | 0 元(股利夠付) | 240,000 元 |
| 60,000 元 | 720,000 元 | 480,000 元 | 240,000 元(約持股的 2.0%) | 360,000 元 |
| 80,000 元 | 960,000 元 | 480,000 元 | 480,000 元(約持股的 4.0%) | 480,000 元 |
每月 6 萬元的情境,股利付不完,每年要賣約 24 萬元的股票(持股的 2%)。賣哪些、什麼時候賣,如果事先沒寫,就是照顧者自己判斷,也最容易被手足質疑;等待期那筆 36 萬元的現金,最好在爸媽清醒時就另外準備。以上未計股利所得稅與補充保費。
| 照顧者該做的事 | 怎麼做 |
|---|---|
| 錢不混用 | 爸媽的錢只在爸媽的帳戶進出,不經過自己的帳戶 |
| 每筆留紀錄 | 保留單據、每月做收支表;賣股時記下理由與用途 |
| 重大處分先告知 | 賣股超過約定金額、處分房子前,先告知其他手足或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 照授權書的順序賣 | 依事先寫好的「可賣部位與順序」執行;要偏離時用書面說明理由 |
| 留意詐騙 | 長輩帳戶出現陌生轉帳、突然大額買賣,先暫停查證,見長輩必看:股市/期貨/外匯投資詐騙防騙指南 |
| 定期回顧 | 每年和爸媽(清醒時)一起看一次授權書與持股清單,必要時改寫 |
❓ 常見問題
❓ 意定監護什麼時候生效?
❓ 爸媽已經失智了,現在才簽意定監護來得及嗎?
❓ 監護人可以用爸媽的帳戶買股票或 ETF 嗎?
❓ 授權書可以取代意定監護嗎?
❓ 意定監護公證要多少錢?
資料來源(查詢日 2026/10/03):民法 第 14 條、第 15~15-2 條、第 75 條、第 534 條、第 550 條、第 1096 條、第 1099~1099-1 條、第 1101 條、第 1103~1104 條、第 1109 條、第 1111~1113 條、第 1113-1~1113-10 條、第 1186 條;家事事件法 第 164 條、第 167~168 條、第 174 條;公證法 第 2 條、第 109~112 條、第 120 條、第 122~124 條、公證法施行細則第 66-1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10 條;戶籍法第 4 條;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 75、76 條(115.08.06 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 2、3 條(115.09.24 版)、證交所〈受監護宣告者參與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Q&A〉;法務部〈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2019/11/13);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如何辦理訂定/變更/撤回意定監護契約公證〉、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聲請監護宣告應備之資料文件〉;司法院秘書長 108/9/18 秘台廳民三字第 1080024577 號函(意定監護契約公證費用)。試算為本站依上述規定以程式計算之假設情境(持股市值、股利率、照護支出、等待月數、報酬金額皆為假設,非即時報價),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監護與財產安排涉及個案事實,請洽律師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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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提示
本文為市場觀察與總體經濟邏輯分析,內容整理並重新詮釋自公開之財經資訊,僅供市場趨勢與投資邏輯參考,不代表本站對特定產業、個股或商品之投資建議,亦不構成買賣邀約。市場瞬息萬變,任何投資決策請自行審慎評估風險。
本文說明意定監護、監護與輔助宣告及證券帳戶處理的一般規定,不構成法律建議;實際效力、文件與流程依個案事實、法院裁定、公證人及各券商規定為準,個案請洽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