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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遺囑、贈與、信託差在哪?遺囑是生前寫好、過世時才生效的財產分配指示,股票到最後都還在你名下;贈與是現在把股票過戶給孩子,所有權當下移轉;信託是把股票交給受託人,依契約約定的時間與條件管理、交給受益人。三者最大的差別在控制權與課稅時點:遺囑保留最多控制權、過世時課遺產稅;贈與最簡單,但給了就由孩子作主、當年課贈與稅;信託最能防止孩子一次賣光,成本也最高,受益人是別人的「他益信託」在訂約時要課贈與稅。
📌 重點先看
- 控制權比稅更重要:遺囑不動所有權;直接贈與一過戶,孩子就能賣、能再送人
- 附條件、附負擔贈與只是你和孩子之間的約定,孩子違約時你可以撤銷、請求返還,但無法事前阻止他賣股
- 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民法第 1189 條),自書遺囑要全文親筆、寫年月日、親自簽名;格式不符可能無效
- 信託課稅看受益人:自益(給自己)成立時不課贈與稅;他益(給孩子)以訂約日為贈與日,受益權價值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折算
- 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 244 萬元、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財政部公告);個案請諮詢律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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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贈與、信託差在哪?一張表看懂
先把四種常見做法放在一起比。表中的「附條件/附負擔贈與」是贈與的一種,差別只在你和孩子多約定了條件或義務;信託則分成生前成立的信託,和寫在遺囑裡、過世才成立的遺囑信託(信託法第 2 條:信託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 比較項目 | 遺囑 | 直接贈與 | 附條件/附負擔贈與 | 信託 |
|---|---|---|---|---|
| 何時生效 | 過世時(民法第 1199 條) | 簽約並過戶時 | 同贈與;附停止條件的,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民法第 99 條) | 生前信託:訂約並移轉給受託人時;遺囑信託:過世時 |
| 所有權何時移轉 | 過世後依遺囑分割、辦理移轉 | 過戶當下就是孩子的 | 過戶當下就是孩子的 | 移轉給受託人,受託人依契約管理,再交付受益人 |
| 你的控制權 | 最高:生前股票仍在你名下,可隨時改遺囑 | 最低:給了就由孩子作主 | 低:只能要求孩子履行約定 | 高:給付時間、金額、能否賣股都寫進契約 |
| 能否防止孩子賣股 | 不能(過世後繼承人取得後就能處分) | 不能 | 不能事前阻止;違約後才能撤銷、請求返還 | 可以:契約可約定信託期間內不得處分,由受託人管理 |
| 稅負與課稅時點 | 過世時課遺產稅 | 贈與當年課贈與稅(超過免稅額的部分) | 同直接贈與 | 自益:成立不課贈與稅;他益:訂約時課贈與稅;遺囑信託:過世時課遺產稅 |
| 能否反悔 | 可以,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民法第 1219 條) | 已過戶的原則上不行,只有法定事由能撤銷 | 孩子不履行負擔時可撤銷(民法第 412 條) | 自益:可隨時終止(信託法第 63 條);他益:除非契約保留,不得自行變更受益人或終止(信託法第 3 條) |
| 成本與手續 | 低:自書免費;公證遺囑有公證費 | 低:申報贈與稅、過戶手續 | 低到中:契約要寫清楚、保留證據 | 高:簽約費、管理費、修約費(依受託機構) |
| 適合情境 | 想留到最後、把股票分給不同孩子、避免手足爭產 | 金額不大、孩子可信任、想用每年免稅額 | 想給但要求孩子盡扶養或其他義務 | 資產較大、孩子尚不成熟、想分期給、或想保障自己晚年 |
| 常見風險 | 格式不符而無效;違反特留分會被扣減;遺產稅繳清前股票動不了 | 孩子賣光或被騙;過世前 2 年內贈與會併入遺產 | 以為能防賣股;條件寫得模糊、舉證困難 | 契約綁太死或太鬆;只為節稅設計、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 |
規模更大的家族,還有一種做法是把股票放進投資公司、移轉公司股權,這屬於公司架構,請看股票與期貨的獲利累積,怎麼傳給下一代才划算?。如果你想用信託照顧的是自己的退休生活(安養、失能時按月給付),重點在金錢信託,見退休最怕老、病、窮?金錢信託怎麼把錢用在對的時候;本篇聚焦把股票留給孩子。
🧩 留股票給孩子怎麼選?先回答三個問題
工具怎麼選,不是先看哪個稅最低,而是先回答三個問題:
| 問題 | 答案偏向… | 優先考慮 |
|---|---|---|
| ① 資產有多大? | 還在保護自己生活的階段 | 遺囑(不動所有權)+失能時的授權安排或意定監護 |
| 已經會碰到遺產稅較高級距 | 加上年度贈與(夫妻各自每年 244 萬元免稅額)、預留繳稅現金 | |
| ② 孩子成不成熟? | 可信任、會守成 | 直接贈與或遺囑分配即可 |
| 還小、愛花錢、婚姻或債務狀況讓你不放心 | 附負擔贈與(約束力有限)→ 需要真正管住就用信託 | |
| ③ 自己晚年要不要保障? | 生活費要靠這些股票的股利 | 不要提早全部給出去;考慮遺囑,或「孳息自益、本金他益」的信託 |
| 生活費另有來源 | 可以提早用贈與或他益信託分批給 |
意定監護是你和受任人約定,在你受監護宣告時由他擔任監護人;契約要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民法第 1113-2 條、民法第 1113-3 條)。這類「先保護自己」的安排,和把股票傳給孩子同樣重要。
資產規模檢查表:全部留到過世,遺產稅大概多少?
下表用財政部公告的 115 年金額試算(財政部〈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公告):假設被繼承人有配偶與 2 名成年子女、全部資產留到過世,只扣免稅額 1,333 萬、配偶扣除額 553 萬、子女每人 56 萬、喪葬費 138 萬,合計 2,136 萬元;不考慮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負債與其他扣除。金額只是示意,用來判斷你在哪個階段。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為依法條與財政部公告的簡化試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遺產總額(示意) |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稅(115 年級距) | 這個階段多想的事 |
|---|---|---|---|
| 3,000 萬 | 864 萬 | 864,000 元(邊際稅率 10%) | 先保護自己:遺囑+授權安排、意定監護;控制權留在自己手上 |
| 6,000 萬 | 3,864 萬 | 3,864,000 元(邊際稅率 10%) | 加上評估年度贈與(夫妻各自有免稅額)與繳稅現金準備,細算見 分年贈與試算 |
| 1.2 億 | 9,864 萬 | 11,985,500 元(邊際稅率 15%) | 加上「怎麼給」的控制設計:信託,或評估投資公司持股架構 |
可以看到,扣完免稅額與扣除額後,這個家庭到遺產總額約 7,757 萬元都還在 10% 級距,要到 1.2 億元才有一部分適用 15%;所以「資產多少就跳級距」要用自己的家庭成員實際算,不能只看遺產總額。
遺產稅級距是課稅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超過 5,621 萬到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 1 億 1,242 萬元 2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1 條按物價調整後公告)。要比較「每年用贈與免稅額分次給」和「全部留到遺產」差多少,請看同系列的贈與稅免稅額怎麼用?分年贈與 vs 留作遺產的稅負試算。
✍️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五種方式的法定要件
遺囑依民法第 1189 條只能用五種方式之一,格式不符可能整份無效。滿 16 歲才能立遺囑(民法第 1186 條)。
| 方式 | 法定要件(重點) | 見證人 | 條號 |
|---|---|---|---|
| 自書遺囑 | 親自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要註明處所與字數並另行簽名 | 不需要 | 第 1190 條 |
| 公證遺囑 | 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公證人、見證人、遺囑人同行簽名 | 2 人以上 | 第 1191 條 |
| 密封遺囑 | 遺囑上簽名後密封、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是自己的遺囑,由公證人記明封面後共同簽名;不合格式但符合自書要件的,有自書遺囑效力 | 2 人以上 | 第 1192 條、第 1193 條 |
| 代筆遺囑 | 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記明年月日與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按指印) | 3 人以上 | 第 1194 條 |
| 口授遺囑 | 只限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時;可由見證人作成筆記或全程錄音密封。能用其他方式時起經過 3 個月失效;過世後 3 個月內要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 | 2 人以上 | 第 1195 條~第 1197 條 |
誰不能當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以及公證人的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民法第 1198 條)。最常見的錯誤是請子女或子女的配偶當見證人。
遺囑寫好之後:生效、修改與執行
遺囑自過世時生效(民法第 1199 條);生前可以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牴觸的部分以後面的為準,生前把遺囑中要給某人的股票賣掉,該部分也視為撤回(民法第 1219 條~民法第 1222 條)。可以在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 1209 條),未成年人與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不能擔任(民法第 1210 條);也可以在遺囑指定分割遺產的方法(民法第 1165 條)。
遺囑雖然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民法第 1187 條),特留分不足的繼承人可以向受遺贈人扣減(民法第 1225 條)。特留分目前仍施行舊條文,兄弟姊妹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三分之一;民法第 1223 條新條文已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修正公布、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約 2027 年 2 月中),目前尚未施行,新舊條文依被繼承人過世的時點適用。仍在研議的配套(例如遺產酌給、繼承人特別貢獻)以立法院三讀與公布為準。各順位的應繼分與特留分怎麼算,請看繼承順位怎麼排?單身、頂客族的財產會給誰。
存股族寫遺囑時,多寫這幾件事
① 每個證券帳戶、複委託或海外帳戶、集保存摺的清單;② 哪幾檔給誰,要不要附「不得於幾年內出售」這類希望(遺囑本身約束力有限,真要管住要用遺囑信託);③ 零股、下市股、未上市股、實體股票的處理方式,這些在繼承時查價、過戶都很費工;④ 遺產稅要用哪些資產繳。沒有遺囑時,繼承人在分割前對全部遺產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要全體協議才能分割;而且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股票就會暫時動不了。
🎁 贈與與附條件、附負擔贈與:給了還能拿回來嗎?
贈與是你約定把財產無償給孩子、孩子允受的契約(民法第 406 條)。股票一過戶,所有權就是孩子的,他可以賣、可以再送人。能不能反悔,要看是在過戶前還是過戶後:
| 情況 | 能不能撤銷 | 限制 | 依據 |
|---|---|---|---|
| 還沒過戶(權利未移轉) | 可以撤銷未移轉的部分 | 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不能任意撤銷 | 民法第 408 條 |
| 附負擔贈與,已過戶但孩子不履行負擔 | 可以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 | 負擔要具體、可證明;受贈人只在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民法第 413 條) | 民法第 412 條 |
| 孩子對你或你的近親有故意侵害、依刑法有處罰的行為;或對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 可以撤銷 | 知道撤銷原因起 1 年內行使;已表示宥恕就不能撤銷 | 民法第 416 條 |
| 約定後你的經濟狀況明顯變差 | 可以拒絕履行(還沒給的部分) | 要因贈與使生計受重大影響或妨礙扶養義務 | 民法第 418 條 |
| 撤銷之後 | 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要向孩子以意思表示撤銷;孩子已經賣掉,只能請求返還價額,還可能要打官司 | 民法第 419 條 |
| 孩子過世 | 撤銷權消滅 | 民法第 420 條 |
附條件和附負擔不一樣:附條件是讓贈與在條件成就時才生效(停止條件),或條件成就時失效(解除條件)(民法第 99 條);附負擔是孩子收下贈與的同時要負一個義務,例如每月給你生活費、負擔房貸。兩者都只是你和孩子之間的契約,沒有辦法讓股票「鎖住不能賣」;孩子違約時,你得到的是撤銷與請求返還的權利。想要真正管住處分權,就要用信託。
贈與稅:每人每年 244 萬元免稅額
贈與稅以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總額計算,115 年每位贈與人每年可減除免稅額 244 萬元,不論送幾次、送給幾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2 條);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在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 條)。課稅贈與淨額 2,811 萬元以下 10%、超過 2,811 萬到 5,621 萬元 15%、超過 5,621 萬元 20%(財政部〈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公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配偶相互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嫁時贈與 100 萬元以內的財物,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上市櫃股票的贈與價值以贈與日收盤價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以 1,000 萬元股票一次直接送給孩子為例(假設當年沒有其他贈與),贈與稅約 756,000 元。
幫孩子開戶存股:用你的錢買在孩子名下就是贈與;資金在你和孩子帳戶之間來回,國稅局可能認定根本沒有贈與、或另有贈與。孩子成年(滿 18 歲,民法第 12 條)後對自己名下的股票有完整處分權。
🏦 信託怎麼運作?自益、他益的課稅時點不同
信託是委託人把財產權移轉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信託法第 1 條)。股票交付信託後,名義上屬於受託人,所以孩子(受益人)只能依契約領取利益,不能自己賣股,這是信託和附負擔贈與最大的不同。以股票信託,要通知發行公司,才能對抗該公司(信託法第 4 條)。
自益是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他益是受益人有別人(例如孩子)。常見的股票信託設計,是把信託利益拆成「本金」(股票本身)和「孳息」(股利)兩塊,分別給自己或孩子:
| 設計 | 股利(孳息)給誰 | 信託結束股票(本金)給誰 | 常見目的 | 成立時贈與稅 |
|---|---|---|---|---|
| 全部自益 | 自己 | 自己 | 把股票鎖住、防晚年被挪用或被騙 | 不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 |
|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孩子 | 自己 | 股票留在自己,每年股利照顧孩子 | 孳息部分視為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 孳息自益、本金他益 | 自己 | 孩子 | 退休靠股利生活,股票最後給孩子 | 本金部分視為贈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 全部他益 | 孩子 | 孩子 | 分期給孩子、約束處分 | 全部視為贈與 |
課稅時點一覽
| 情況 | 什麼稅、什麼時候 | 依據 |
|---|---|---|
| 他益信託成立 | 以訂定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日,委託人課贈與稅;超過免稅額 30 日內申報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1 條 |
| 自益信託成立、受託人依約交付、信託結束移轉 | 委託人與受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移轉,不課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 |
| 自益改成他益、或追加財產增加他益部分 | 變更或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課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 信託存續中的股利等收入 | 受託人按所得類別計算,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綜合所得稅;受扶養的子女要併入父母申報戶 | 所得稅法第 3-4 條、所得稅法第 15 條 |
| 遺囑信託 | 遺囑人過世時,信託財產課遺產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 |
| 受益人在信託存續中過世 | 其享有信託利益而尚未領受的部分課遺產稅(自益信託的委託人過世也適用)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 |
他益部分的價值不是用股票市值全額計算,而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2 條:本金給別人的,用贈與時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把股票時價按信託期間複利折現;孳息給別人的,用股票時價減去上面算出的本金現值。下一段用程式試算。
想用信託照顧自己的退休生活(安養機構費用、失能後按月給付),屬於自益的金錢信託,退休金錢信託那篇有完整說明,本篇不重複。
🧮 股票信託試算:孳息他益、本金他益的贈與稅怎麼算
假設:把時價 1,000 萬元的股票交付信託(上市櫃股票以訂約日收盤價計),折現率用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一般固定利率 1.725%(網路郵局:郵政存款利率牌告(2026/10/03 查詢);實際要用訂約當日的牌告利率,以中華郵政定期儲金利率查詢為準),委託人當年沒有其他贈與,只扣 244 萬元免稅額。最右欄是「假設每年股利率 4%、股價不變」時孩子在信託期間可能領到的股利合計,只用來對照,不代表未來報酬。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為依法條與財政部公告的簡化試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信託期間 |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孳息權利價值|贈與稅 | 孳息自益、本金他益:本金權利價值|贈與稅 | 對照:假設期間股利合計(4%) |
|---|---|---|---|
| 5 年 | 819,602 元|贈與稅 0 元 | 9,180,398 元|贈與稅 674,040 元 | 2,000,000 元 |
| 10 年 | 1,572,029 元|贈與稅 0 元 | 8,427,971 元|贈與稅 598,797 元 | 4,000,000 元 |
| 20 年 | 2,896,931 元|贈與稅 45,693 元 | 7,103,069 元|贈與稅 466,307 元 | 8,000,000 元 |
怎麼讀:以 10 年為例,本金現值=1,000 萬 ÷ (1+1.725%)10≈8,427,971 元,孳息權利價值=1,000 萬-8,427,971≈1,572,029 元;因為低於 244 萬元免稅額,贈與稅是 0 元。換成 20 年的「孳息自益、本金他益」,本金權利價值約 7,103,069 元,扣免稅額後課 10%,贈與稅約 466,307 元;對照一次把 1,000 萬元股票直接送出,贈與稅約 756,000 元。
📋 存股族把股票交付信託前的檢查清單
以下是簽信託契約前應該想清楚的一般原則,不同受託機構的契約範本、費用與可接受的條款不同,請逐項和受託機構、律師或會計師確認:
| 檢查項目 | 要想清楚的事 | 相關規定 |
|---|---|---|
| 信託目的與期間 | 照顧孩子、防自己晚年被挪用,還是退休金流?信託期間多長、何時「放手」把股票交給孩子 | 信託法第 1 條 |
| 受益人與受益比例 | 本金、孳息各給誰;有沒有第二順位受益人;要不要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會影響贈與稅) | 信託法第 3 條、財政部〈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 |
| 給付方式 | 每月或每年給多少;遇到留學、醫療、購屋等情況的例外撥款條件,由誰同意 | 契約約定 |
| 能不能賣股、誰下指令 | 受託人依你的指示操作,還是有裁量權;信託期間能不能換股、賣股 | 信託法第 22 條 |
| 股東會投票權 | 表決權由誰行使(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或信託監察人) | 契約約定 |
| 信託監察人 | 要不要指定信託監察人替受益人把關(例如孩子未成年時) | 信託法第 52 條 |
| 變更與終止 | 自益可隨時終止;他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要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終止;契約結束時股票歸屬寫清楚 | 信託法第 63 條、信託法第 64 條、信託法第 65 條 |
| 你失能、失智時 | 契約誰可以代你下指示;要不要搭配意定監護 | 民法第 1113-2 條 |
| 稅務申報 | 他益信託訂約後 30 日內申報贈與稅;每年股利所得由受益人申報;要不要先估算贈與稅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4-1 條、所得稅法第 3-4 條 |
| 移轉手續與費用 | 股票轉入信託帳戶、通知發行公司;簽約費、管理費、修約費怎麼收 | 信託法第 4 條 |
跨境資產要分開處理:海外帳戶、複委託的美股,適用當地法律與稅制,一份台灣的信託契約通常管不到,美股還可能有美國遺產稅的問題,見複委託的稅務說明。
⏳ 股票信託簽約之後:提前終止、保留變更權、委託人過世的稅怎麼算?
上面算的是信託「成立那一天」的贈與稅。可是股票信託動輒 10 年、20 年,期間家裡的狀況會變:孩子出狀況想收回、想換受益人,或是委託人自己先過世。這三種情況各有規則,而且大多要在簽約時就寫進契約,事後才想改,選擇會少很多。
想提前結束信託:誰能決定?已繳的贈與稅退不退?
信託利益全部是自己的(全部自益),你可以隨時終止;只要有一部分給了別人(他益),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就要委託人和受益人一起同意才能終止。各種情況整理如下:
| 情況 | 誰能決定、要注意什麼 | 稅的處理 | 依據 |
|---|---|---|---|
| 全部自益,想提前結束 | 你(或你的繼承人)可以隨時終止;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有不得已事由除外 | 股票從受託人回到你名下,不課贈與稅、不課所得稅 | 信託法第 6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所得稅法第 3-3 條 |
| 他益(含本金他益、孳息他益),想提前結束 | 除契約另有約定,委託人和受益人共同終止;在不利於受託人的時期終止,要連帶負損害賠償 | 成立時已繳的贈與稅,原則上不能申請退還 | 信託法第 64 條、財政部 96 年台財稅字第 09604523510 號函 |
| 把孩子的受益權改回自己、或減少信託財產 | 要看契約有沒有保留這項權利 | 他益部分變少,已繳的贈與稅原則上一樣不退 | 財政部 96 年台財稅字第 09604523510 號函 |
| 信託期滿,受託人依約把股票交給受益人 | 照契約執行 | 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的移轉,不課贈與稅、不課所得稅(贈與稅在成立時已課)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2 條、所得稅法第 3-3 條 |
| 契約沒寫結束後股票給誰 | 依序歸屬: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移轉完成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 — | 信託法第 65 條、信託法第 66 條 |
兩個實務上容易卡住的地方:①孩子未成年時,你同時是委託人,也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由你代孩子和自己約定終止,屬於代理人與本人利益相反的情形(民法第 106 條),可能要向法院聲請為孩子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程序會拖長,個案請先問律師;預期將來可能要收回的,契約先寫好「哪些情況可以終止、由誰同意」會單純很多。②終止時受託機構會不會收費、怎麼算損害賠償,簽約前就要問清楚,一併寫進契約。
保留「之後還能改」的權利:贈與稅延到實際分給孩子時才課
很多人想先設好信託,但保留以後換受益人、調整分配的彈性。財政部 94 年函(台財稅字第 09404509000 號,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依委託人保留的權利,把課稅方式分成三種(以下是受益人已特定的情形):
| 委託人保留的權利 | 贈與稅什麼時候課 | 信託期間的股利算誰的所得 |
|---|---|---|
| 沒有保留變更受益人、分配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 | 訂約時就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受益人(孩子) |
| 只保留在特定受益人之間分配他益利益,或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方法的權利 | 訂約時就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 | 受益人(孩子) |
| 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 | 訂約時不課;實際分配給孩子時,視為你用自己的財產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課 | 你(委託人),併入你當年度綜合所得 |
換句話說,保留越多「之後再改」的權利,國稅局越把信託財產看成仍是你的:成立時不課贈與稅,但每年股利照樣算你的所得,分給孩子時再依當時的金額課贈與稅,前面那張試算的折現算法也就用不上。要彈性還是要先把稅負定下來,是設計時的取捨,沒有哪一種比較划算。
另外,契約如果約定信託「到受益人過世為止」、沒有寫明年數,財政部 113 年令規定,確定他益信託在計算贈與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訂約時內政部公布的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台財稅字第 11300500880 號令)。實際用幾年計算,請會計師依受益人狀況確認。
委託人在信託期間過世:還沒領到的部分要課遺產稅
信託還沒結束、受益人就過世時,他「享有信託利益、但還沒領到」的部分要課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2 條第 2 項);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1 條,用過世當時的股票時價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過世時起到受益時止的期間折現。在本金自益或孳息自益的設計裡,委託人自己就是受益人之一,所以會碰到這條。
假設:時價 1,000 萬元的股票、信託期間 20 年,委託人分別在第 5、10、15 年過世;過世時股票時價仍為 1,000 萬元、郵政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仍為 1.725%(實際要用過世當日的牌告利率,以中華郵政定期儲金利率查詢為準);契約約定委託人過世後信託繼續到期滿,委託人剩下的受益權由繼承人承受。遺產稅欄只用最低級距 10% 估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實際級距要看全部遺產。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為依法條的簡化試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過世時點 | 孳息自益、本金他益:併入遺產的「剩餘股利權利」 |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併入遺產的「本金權利」 | 對照:沒做信託,股票留到過世 |
|---|---|---|---|
| 第 5 年過世(剩 15 年) | 2,262,788 元(10% 級距約 226,279 元) | 7,737,212 元(10% 級距約 773,721 元) | 10,000,000 元(10% 級距約 1,000,000 元) |
| 第 10 年過世(剩 10 年) | 1,572,029 元(10% 級距約 157,203 元) | 8,427,971 元(10% 級距約 842,797 元) | 10,000,000 元(10% 級距約 1,000,000 元) |
| 第 15 年過世(剩 5 年) | 819,602 元(10% 級距約 81,960 元) | 9,180,398 元(10% 級距約 918,040 元) | 10,000,000 元(10% 級距約 1,000,000 元) |
怎麼讀:「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把信託期間的股利先給孩子,但股票本金仍屬於你,第 5 年就過世的話,約 7,737,212 元仍會計入遺產;它的作用是讓孩子先領股利,不是把股票移出遺產。「孳息自益、本金他益」相反,本金部分在成立時已經當作贈與計價申報,過世時只把剩下年數的股利權利算進遺產,剩 15 年約 2,262,788 元、剩 5 年約 819,602 元,越接近期滿越少。
契約如果約定委託人過世時信託就結束、股票改交給某人,計算方式會不同,請會計師依契約內容試算;遺產稅要用哪些錢繳、能不能分期或用股票抵繳,見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分期、實物抵繳與預留稅源試算。
⚠️ 常見錯誤:控制權比稅更重要
| 常見錯誤 | 實際上 |
|---|---|
| 把股票全部過戶給孩子,以為他會照顧你 | 過戶後股票就是孩子的;你的生活費若靠這些股利,就不要提早全部給出去 |
| 以為附條件贈與能讓孩子不能賣股 | 只能在違約後撤銷、請求返還;要管住處分權得用信託 |
| 只為了省稅設計信託 | 國稅局會依實質課稅原則檢視;控制與照顧的目的才是主軸 |
| 拖到生病才大量贈與 | 過世前 2 年內贈與配偶與繼承人等的財產,會併入遺產課稅 |
| 沒有準備繳遺產稅的現金 | 遺產稅繳清前不能分割或過戶,股票暫時賣不掉;可依規定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
| 自書遺囑用電腦打字、或請子女當見證人 | 自書要全文親筆;繼承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不能當見證人 |
| 零股、下市股、實體股票散落各處 | 繼承時每檔都要查價、申報、過戶,平常就整理成清單 |
❓ 常見問題
❓ 遺囑、贈與、信託哪個最好?
❓ 自己寫的遺囑有效嗎?
❓ 股票送給小孩之後還能拿回來嗎?
❓ 信託成立時就要繳贈與稅嗎?
❓ 沒有寫遺囑,股票會怎麼分?
資料來源(查詢日 2026/10/03;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至 115/9/24):民法 第 12 條、第 99 條、第 406~420 條、第 1113-2~1113-3 條、第 1151 條、第 1165 條、第 1186~1199 條、第 1209~1225 條;信託法 第 1~4 條、第 22 條、第 52 條、第 63~65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2 條、第 5-1~5-2 條、第 8 條、第 10-2 條、第 13 條、第 15 條、第 19~24-1 條、第 30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所得稅法 第 3-4 條、第 15 條;財政部〈115 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公告(114/11/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5 年贈與稅免稅額 244 萬元〉說明;財政部 100 年台財稅字第 10000076610 號令(112 年修正)、財政部 100 年台財稅字第 10000308420 號函、財政部〈部分自益部分他益之信託契約申報贈與稅之處理方式〉;網路郵局:郵政存款利率牌告(2026/10/03 查詢)。試算為本站依上述規定以程式計算之假設情境(股票時價、股利率、利率、家庭成員皆為假設,非即時報價),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傳承安排涉及個案事實,請諮詢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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