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綱
Toggle股票繼承怎麼辦?股票繼承是持股人過世後,把他名下的股票轉到繼承人名下的程序:先查出全部持股、在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拿到完稅或免稅證明後,集保帳戶裡的股票向被繼承人的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實體股票與未上市股票則要找發行公司或股務單位。真正費工的是零股多、下市股、找不到的實體股票:每一檔都要個別估價、列報、過戶,實體股票遺失還要走法院公示催告。
📌 重點先看
- 順序:查持股 → 逐檔估價 → 6 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 拿完稅/免稅證明、協議分配 → 過戶;遺產稅沒繳清不能過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
- 估價:上市櫃與 ETF 用死亡日收盤價,興櫃用加權平均成交價;下市與未上市用公司死亡日資產淨值,公司已無淨值就沒有遺產價值
- 查持股:國稅局單一窗口免費查上市櫃、興櫃股票等金融遺產;集保結算所可查被繼承人在哪些券商開過戶(每人次 300 元)
- 實體股票要先繳回公司換發成無實體才能辦繼承;遺失要報案、掛失、公示催告 3~9 個月,集保結算所估計整個補發約 6 個月
- 試算:31 檔假設持股、3 名繼承人,每檔平分要辦 93 筆過戶、產生 87 個零股部位;生前整理成 8 檔、按整張分配,降到 16 筆、0 個
最後更新: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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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繼承怎麼辦?5 個步驟與期限
股票跟存款、房子一樣是遺產,繼承前後要辦的事情依序如下。誰是繼承人、各分多少,請先看繼承順位怎麼排;遺產稅的免稅額與級距,見贈與稅免稅額與遺產稅數字(115 年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元,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
| 步驟 | 要做什麼 | 向誰辦 | 期限 | 依據 |
|---|---|---|---|---|
| ① 查出全部持股 | 向國稅局申請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另向集保結算所查開戶券商與餘額;翻找實體股票與股利入帳紀錄 | 國稅局(免費)、集保結算所 | 金融遺產資料在申請後約 30 日起可下載 |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 8 點 |
| ② 逐檔估價 | 上市櫃用死亡日收盤價;下市、未上市要向公司拿死亡日資產負債表 | 發行公司或股務單位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 ③ 申報遺產稅 | 所有遺產(含股票、應收股利)一起申報;遺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也要申報 | 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 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有正當理由可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 |
| ④ 拿完稅或免稅證明、協議分配 | 繳清稅款後取得繳清證明書;無應納稅額者取得免稅證明書;繼承人簽股份分配同意書 | 國稅局;全體繼承人 | 核定後 2 個月內繳清(可申請延期、分期)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 |
| ⑤ 過戶 | 集保股票向被繼承人的往來證券商申請轉帳;實體、未上市股票向發行公司或股務單位 | 證券商、股務單位、發行公司 | 條文沒有訂辦理期限,但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或移轉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 |
兩個常被誤會的地方:第一,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也要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就要申報,而公司、證券商辦理遺產移轉時,要看國稅局核發的繳清、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拿不出來就不能過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第二,遺產稅還沒繳清前,股票不能先過戶再賣掉繳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現金不夠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的,也可以申請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繼承人之間怎麼分,也不必每檔股票都照應繼分平分:繳清遺產稅後協議分割,就算有人分得比應繼分多,也不課贈與稅(財政部台財稅第 35311 號函(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這一點在後面的試算會用到。還在世、想先決定股票給誰的人,可以比較遺囑、贈與、信託三種工具。
🔎 不知道爸媽有哪些股票?4 個查詢管道
繼承人常遇到的第一關,是不知道被繼承人在幾家券商開過戶、有沒有放在家裡的實體股票。官方有三個查詢管道,再加上家裡的文件:
| 管道 | 查得到什麼 | 誰可以申請、怎麼申請 | 費用與注意 |
|---|---|---|---|
| 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 | 存款、基金、上市(櫃)與興櫃有價證券、期貨、保險、保管箱、貸款與卡債等 12 類 | 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線上或臨櫃 | 免費;結果併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同時申請延期申報與試算服務 |
| 國稅局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 不動產、汽車、投資資料(公司申報的投資人明細)、死亡前 2 年贈與與所得(不含薪資) | 配偶或子女可用憑證線上查;其他人臨櫃 | 未上市公司股票、股利所得的線索在這裡;線上開放到死亡之日起 9 個月 |
| 集保結算所查詢被繼承人資料 | 被繼承人在證券商、發行公司等參加人的開戶明細,以及特定日期的集保餘額 | 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臨櫃、經證券商、郵寄,或用憑證加繼承案件戶籍謄本線上申請 | 每人次 300 元;可查出家人不知道的證券帳戶 |
| 家裡的文件 | 實體股票、股東會通知、股利通知書、扣繳憑單、銀行存摺的股利入帳 | 繼承人自己整理 | 官方清單只供參考,沒列到的財產仍要依法申報 |
依據:〈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第 2、4、8、9 點;查詢基準日為死亡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 3、4、5 點)、集保結算所〈投資人查詢本人及被繼承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集保結算所查詢費用與應檢具證件說明。國稅局的服務說明集中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 遺產稅怎麼算股票價值?上市櫃、下市、未上市各不同
遺產價值以死亡時的時價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股票的「時價」怎麼定,規定在施行細則:
| 股票類型 | 怎麼估價 | 特殊情況 | 依據 |
|---|---|---|---|
| 上市、上櫃股票與 ETF | 繼承開始日(死亡日)收盤價 | 當天沒有成交,用前一個有成交日的收盤價;價格劇烈變動時,用前一個月內各日收盤價平均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 興櫃股票 | 死亡日當日加權平均成交價 | 沒有成交時規則同上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 |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含已下市、下櫃) | 公司死亡日的資產淨值(每股淨值 × 股數) | 公司的土地房屋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時,要調高;公司持有的上市櫃股票按收盤價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 |
| 公司已停業、歇業、他遷不明 | 核實認定,可能低到 0 | 要有具體事證證明價值減少或已無價值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 |
| 公司死亡日已無資產淨值 | 沒有遺產價值 | 申報時仍要列出,並附公司資產負債表佐證 | 財政部台財稅第 36085 號函 |
| 應收股利 | 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含當日)→ 遺產 | 未上市看股東會決議基準日;之後才除息的股利屬繼承人所得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 |
下市與未上市股票最麻煩的地方在拿資料:要附被繼承人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以及公司在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第 13 項)。公司在死亡當期還沒編資產負債表時,可以用前期資產負債表,加上本期到死亡日的營業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換算的所得額來估算(財政部〈未上市公司股票無法提出死亡當期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上市櫃股票則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或集保存摺影本與股價資料即可(同上第 12 項)。
另外,股利要分清楚歸誰。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含當天)的,領股利的權利生前已確定,就算死後才入帳也要併入遺產;在死亡日之後的,是繼承人的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繼承人領到的股利怎麼報稅,見股利所得合併或分開計稅。
📑 各類股票去哪裡過戶?集保、實體、下市、未上市對照表
同樣是「股票」,放的地方不同,辦理窗口就不同:
| 股票放在哪裡 | 向誰辦 | 怎麼辦 | 卡關點 | 依據 |
|---|---|---|---|---|
| 集保帳戶裡的股票(上市、上櫃、興櫃、ETF,含零股) | 被繼承人的往來證券商 | 向券商提出轉帳申請,由券商透過集保代轉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審核,也可以自己送件;審核後撥入繼承人的集保帳戶 | 每個證券帳戶都要各辦一次;繼承人要先有自己的證券帳戶 | 集保結算所〈私讓/繼承/贈與〉業務詢答 |
| 已換發無實體、撥在發行公司「登錄專戶」的股票 | 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 | 繼承人在登錄專戶開戶,股務單位把名義調整為繼承人,再轉到繼承人的證券帳戶 | 被繼承人生前沒把股票放進證券帳戶時常見 | 集保結算所〈無實體登錄/交付〉業務詢答 |
| 上市櫃公司、還沒繳回換發的舊實體股票 | 發行公司的股務單位 | 先把實體股票繳回公司換發成無實體,才能辦繼承轉帳 | 找不到正本就要先走掛失補發 | 集保結算所〈無實體登錄/交付〉業務詢答、集保結算所〈股票已全面無實體化〉宣導單 |
| 已下市、下櫃但仍在集保帳戶的股票 | 往來證券商;必要時找公司股務單位 | 仍可在集保帳戶間轉撥;若公司已終止登錄改發實體股票,要先申請領回現券 | 估價要向公司要死亡日資產負債表;公司沒有股務單位時更費工 | 集保結算所〈保管〉業務詢答 |
| 未上市(含未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 | 發行公司 | 依公司的股務作業辦理股東名簿變更;轉讓要記載於股東名簿才能對抗公司 | 公開發行公司依股務處理準則;未公開發行公司各自規定不同 | 公司法第 165 條 |
公開發行公司的股票辦繼承過戶,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 2 款,繼承人要填過戶申請書並附上五樣文件:① 繼承系統表(依民法第 1138 條至第 1140 條自行擬定,漏列或錯誤由申請人負責);② 載有繼承人詳細記事的戶口名簿影本或同效力文件;③ 繼承人的身分證或印鑑證明(未成年要加法定代理人的);④ 繼承人有好幾位且依應繼分分配時,全部繼承人的股份分配同意書,由法院裁判的附判決書;⑤ 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各家證券商或股務代理機構可能另有表單與印鑑要求,送件前先電話確認,比來回補件省事。
費用方面:繼承不是買賣,不課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只對買賣有價證券課徵,日後繼承人賣出時才課);實體股票分割換發成未滿千股的不定額股票,公司原則上可以酌收費用,但因繼承取得的不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2 條)。
📜 實體股票找不到怎麼辦?掛失到補發的 5 個步驟
依集保結算所說明,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股票已全面無實體化,但有些長輩當年領的舊股票一直放在抽屜,沒有繳回公司。這些股票本身還代表股權,只是要先繳回公司換發,才能辦轉帳與繼承(集保結算所〈無實體登錄/交付〉業務詢答)。如果正本不見了,就要走掛失補發:
| 步驟 | 做什麼 | 依據 |
|---|---|---|
| 1. 報案、掛失 | 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報備,填股票掛失申請書送發行公司登記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 |
| 2. 聲請公示催告 | 掛失後 5 日內向法院聲請,並把蓋有法院收狀章的聲請狀影本送公司;逾期公司可註銷掛失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第 1 項第 2 款;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 |
| 3. 公告、等待申報權利期間 | 法院網站公告起算 3 個月以上、9 個月以下 | 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 |
| 4. 聲請除權判決 | 期間屆滿後 3 個月內聲請;判決宣告舊股票無效 | 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 |
| 5. 憑判決補發 | 持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公示催告期間的股息、紅利、配股等到判決後才發 |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 項 |
法院費用方面,聲請公示催告、聲請除權判決各徵收裁判費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另有公告相關費用。集保結算所的宣導單估計,從報案到補發大約要 6 個月,而且掛失期間不能賣出(集保結算所〈股票已全面無實體化〉宣導單)。對繼承人來說,這段時間會卡住整個遺產分割;生前把舊股票繳回換發,是成本最低的做法。
🧮 試算:31 檔持股、3 個繼承人,整理前後差多少
假設被繼承人留下配偶與 2 名子女,三人應繼分各 1/3(民法第 1144 條)。持股如下:上市櫃股票與 ETF 5 檔、零股 22 檔、已下市股票 2 檔(一檔仍有淨值、一檔公司已無淨值)、未上市公司實體股票 1 檔、沒有繳回換發的上市舊實體股票 1 檔,分散在 3 家證券商。下表先算出列入遺產總額的股票價值: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持股、股數、價格與公司淨值皆為示範用、非即時報價,實際估價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項目 | 估價方式 | 遺產價值 |
|---|---|---|
| 上市櫃股票與 ETF(5 檔) | 死亡日收盤價 × 股數 | 236 萬元 |
| 零股(22 檔,合計 2,690 股) | 同上,逐檔計算 | 19.6 萬元 |
| 已下市:丁 3,000 股 | 公司死亡日每股資產淨值 2.4 元(假設) | 7,200 元 |
| 已下市:戊 8,000 股 | 公司已無資產淨值 → 無遺產價值 | 0 元 |
| 未上市:己 20,000 股(實體) | 公司死亡日每股資產淨值 14.5 元(假設;土地房屋要按公告現值調整) | 29 萬元 |
| 上市舊實體股票:庚 1,000 股 | 仍是上市股票,用死亡日收盤價 | 5.2 萬元 |
| 應收股利:甲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 | 2,000 股 × 每股 12 元 | 24,000 元 |
| 合計列入遺產總額 | 292.9 萬元 |
另外,乙公司的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5,000 股 × 每股 1.5 元=7,500 元 不列入遺產,由分到股票的繼承人列為自己的所得。
接著比較兩種做法。做法 A:生前沒整理,繼承後每檔都照應繼分三人平分(不能整除的零頭依協議給前面的人)。做法 B:生前已整理——零散零股由持有人自己處理成現金、公司已無淨值的戊依集保程序拋棄股份、庚的舊股票繳回換發撥入集保、3 個證券帳戶整併成 1 個;繼承後以整張(1,000 股)為單位分配,價值不夠平均的部分用現金補。
| 項目 | 做法 A:沒整理、每檔平分 | 做法 B:生前整理、按整張分配 |
|---|---|---|
| 遺產稅申報要逐檔列報的股票 | 31 檔 | 8 檔 |
| 證券帳戶(集保) | 3 個 | 1 個 |
| 過戶筆數(每檔 × 分到的繼承人) | 93 筆 | 16 筆 |
| 繼承後不足 1,000 股的零股部位 | 87 個 | 0 個 |
| 估價或過戶要另外找發行公司、股務單位的檔數 | 4 檔(丁、戊、己、庚) | 2 檔(丁、己) |
| 實體股票(遺失就要走法院公示催告) | 2 檔(己、庚) | 1 檔(己) |
做法 A 的零股從哪裡來?一張 1,000 股分給三人,變成 334、333、333 股,三個人手上都是零股;主要持股裡只有 3,000、6,000 股的部位剛好分成每人整張,1,000、2,000、5,000、8,000、10,000、20,000 股這些部位分完都會留下零股。零股過戶後可以在盤中零股(9:00~13:30)或盤後零股(13:40~14:30)交易賣出(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交易制度介紹〉;時間軸見台股交易時間總整理),但 22 檔零股 × 3 人,光是逐筆處理就很耗時。
做法 B 的分配結果(程式依價值由大到小,把每一整張給目前分到最少的人):
| 繼承人 | 分到的股票(都是整張) | 股票價值 | 另分得現金 |
|---|---|---|---|
| 配偶 | 假設公司甲 1,000 股、市值型 ETF 1,000 股、高股息 ETF 4,000 股、假設公司己 7,000 股、假設公司丁 1,000 股 | 90.3 萬元 | 7.3 萬元 |
| 子女甲 | 假設公司甲 1,000 股、假設公司庚 1,000 股、假設公司乙 2,000 股、高股息 ETF 3,000 股、假設公司己 6,000 股、假設公司丁 2,000 股 | 90.3 萬元 | 7.3 萬元 |
| 子女乙 | 假設公司丙 1,000 股、市值型 ETF 5,000 股、假設公司乙 3,000 股、高股息 ETF 3,000 股、假設公司己 7,000 股 | 90.3 萬元 | 7.3 萬元 |
現金來源是零股換成的 19.6 萬元、應收股利 2.4 萬元,合計 22 萬元;三人最後各分得 97.6 萬元。照這種方式協議分割,即使每個人拿到的股票檔數不同,只要繳清遺產稅後在繼承人之間分割,就不課贈與稅(財政部台財稅第 35311 號函(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做法 B 留下的每檔都是整張,所以零股部位是 0;但未上市的己仍要找公司估價、辦過戶,這是整理也省不掉的。
✅ 讓家人好繼承:生前持股整理 5 步驟
前面的手續,大部分可以在生前就減輕。以下是給 50 歲以上、持股檔數多的人的整理順序:
1. 盤點:先查自己的全貌。集保結算所可以查本人在哪些券商、發行公司開過戶與各日餘額(集保結算所〈投資人查詢本人及被繼承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集保的手機存摺服務可以把各券商的集保存摺放在同一處看,但每家券商要分別申請(集保結算所手機存摺常見問題)。
2. 實體股票繳回換發。上市、上櫃、興櫃公司的舊股票,親自或郵寄繳回發行公司換發,撥進證券帳戶(集保結算所〈股票已全面無實體化〉宣導單)。
3. 處理已無價值的下市股。先到集保結算所股務資訊服務平台查公司有沒有股務單位、股票怎麼發行,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看公司登記狀態;確定要放棄的,依集保說明辦理拋棄股份:有股務單位的向股務單位申請,沒有股務單位的,以存證信函寄到公司登記地址通知拋棄,再持存摺與印鑑向券商申請轉帳(集保結算所〈保管〉業務詢答)。
4. 減少零散檔數與帳戶。零股與帳戶越多,家人要逐檔估價、逐家券商辦理的次數就越多;要不要合併或賣出,依自己的投資判斷。只介紹一籃子持有的概念,見個股與 ETF 的差異。
5. 寫一份持股清單,告訴家人放在哪裡。欄位如下表;股票要給誰,另外用遺囑或其他工具安排。
| 清單項目 | 要記什麼 | 為什麼 |
|---|---|---|
| 證券帳戶 | 券商名稱、分公司、帳號、交割銀行帳號;是否用手機存摺 | 繼承人要逐一向各家券商辦理 |
| 每一檔持股 | 名稱、代號、股數、放在哪裡(集保帳戶/登錄專戶/實體股票在哪個抽屜或保管箱) | 國稅局的金融遺產清單查不到未上市股票,實體股票也要靠家人找出正本 |
| 下市、未上市股票 | 公司全名、統一編號、股務聯絡窗口、最近一期財報從哪裡拿 | 估價要用公司死亡日資產淨值 |
| 實體股票 | 股票號碼與張數影本、是否已繳回換發 | 遺失時公示催告要開示證券要旨 |
| 股利與質押 | 股利入帳的銀行帳戶、是否有股票質押或融資 | 質押與欠款在繼承時要一起處理 |
| 海外與複委託 | 複委託帳戶、海外券商帳戶 | 海外資產可能另有當地遺產稅 |
| 給家人的說明 | 清單放在哪裡、想給誰(另立遺囑)、誰知道密碼以外的找法 | 不要把密碼寫在清單上 |
如果擔心老後判斷力下降、需要家人代為處理股票,授權與信託的安排可以參考退休最怕老、病、窮?金錢信託怎麼把錢用在對的時候;持有美股等海外資產的人,另見複委託的稅務說明。資產規模較大、考慮用投資公司持有的,見股票與期貨的獲利累積,怎麼傳給下一代才划算?。
⚠️ 繼承股票常見的 4 個卡關點
1. 以為帳戶會自動移轉。證券帳戶不會因為過世就自動轉給家人,每個帳戶、每家發行公司都要有人去申請(集保結算所〈私讓/繼承/贈與〉業務詢答)。
2. 公同共有,一個人卡住全部。遺產分割前由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 1151 條),繼承過戶要全部繼承人的股份分配同意書;有人聯絡不上或不同意,只能協商或請法院裁判分割(民法第 1164 條)。
3. 下市股找不到公司。公司沒有股務單位、拿不到資產負債表時,估價與過戶都會延宕;能在生前拋棄或處理的,盡量生前處理。
4. 該報的股利沒報。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的應收股利要併入遺產,死後才除息的股利則要由繼承人報綜合所得稅,兩邊都容易漏。
本文只整理一般程序與試算方法,個案涉及遺產分割爭議、遺囑效力或境外繼承人時,請洽律師;遺產稅金額請洽會計師或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 常見問題
❓ 股票繼承有期限嗎?
❓ 繼承來的零股怎麼賣?
❓ 下市股票也要報遺產稅嗎?
❓ 爸媽的實體股票找不到怎麼辦?
❓ 遺產稅還沒繳,可以先賣股票繳稅嗎?
❓ 過世後才發的股利算遺產嗎?
資料來源(查詢日 2026/10/03):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24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32 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 40 條;民事訴訟法第 77-19 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7 條、民事訴訟法第 559 條、民事訴訟法第 562 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民法第 1138 條、民法第 1144 條、民法第 1151 條、民法第 1164 條;公司法第 165 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財政部台財稅第 36085 號函;財政部〈未上市公司股票無法提出死亡當期資產負債表時資產淨值之計算方法〉;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財政部台財稅第 35311 號函(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財政部〈115 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集保結算所〈私讓/繼承/贈與〉業務詢答;集保結算所〈投資人查詢本人及被繼承人集中保管有價證券資料〉;集保結算所查詢費用與應檢具證件說明;集保結算所〈無實體登錄/交付〉業務詢答;集保結算所〈保管〉業務詢答;集保結算所〈股票已全面無實體化〉宣導單;集保結算所股務資訊服務平台;集保結算所手機存摺常見問題;臺灣證券交易所〈集中市場交易制度介紹〉;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試算為本站依上述規定以程式計算的假設情境(持股、股數、價格、公司淨值、家庭成員皆為假設),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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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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