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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先弄懂規則:遺產稅是有人過世後,就遺產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的淨額,按 10%~20% 累進課的稅,由繼承人以遺產為限負責繳納。稅沒繳清,遺產不能分割、也不能過戶,股票因此賣不掉。法律留了幾條路:可申請延期 2 個月、分 18 期以內繳,也能經多數繼承人同意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稅額 30 萬元以上,還可以用遺產實物抵繳。下面先看規定,再用程式試算三種家庭的現金缺口。
📌 重點先看
- 遺產稅沒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繼承人繳稅以遺產為限
- 時間:過世後 6 個月內申報(可延 3 個月)→ 國稅局 2 個月內核定 → 稅單送達後 2 個月內繳(可延 2 個月)
- 2026/9/11 修法:分期取消 30 萬元門檻;多數繼承人同意即可用被繼承人存款繳稅;可用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換同意移轉證明書
- 試算(假設情境):遺產 10,500 萬元、存款只有 300 萬元 的存股族,遺產稅約 973.6 萬元,現金缺口約 673.6 萬元
- 保險可以當預留稅源的觀念,但不是避稅工具:重病、高齡、躉繳等投保,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
最後更新:202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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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沒繳清會怎樣?股票、房子、存款為什麼動不了
關鍵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再規定,地政機關和「公私事業」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時,都要看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拿不出來就不能過戶。所以股票轉不到繼承人名下、房子無法辦繼承登記,存款原則上也要有完稅證明才能由繼承人領取(小額例外見下表),這就是一般說的「遺產被凍結」。
遺產稅要繳多少,取決於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與級距,計算方式與 115 年金額請看系列文贈與稅免稅額怎麼用?分年贈與 vs 留作遺產的稅負試算;本文專講稅算出來之後,錢從哪裡來、怎麼繳。
| 想做的事 | 稅還沒繳清時 | 例外或替代做法 |
|---|---|---|
| 繼承人分遺產、辦理繼承登記 | 不行 | 部分繼承人按自己的應繼分繳清份額後,可先把不動產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全部稅款繳清前不能分割或處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之 1) |
| 賣掉遺產中的股票或房子籌稅 | 原則上不行(要先能過戶) | 有特殊原因,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的擔保品,或用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給國稅局,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之 1;抵押方式為 2026 年新增) |
| 用被繼承人的存款繳遺產稅 | 可以申請 | 經法定比例的繼承人同意即可,不必全體同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2026 年新增) |
| 提領被繼承人的小額存款 | 餘額 20 萬元以下可免附完稅證明 | 仍要列入遺產申報;個別金融機構作業以其規定為準(財政部台財稅第 841611225 號函) |
| 領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 | 不屬於遺產,不在第 8 條的範圍 | 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不得作為遺產(保險法第 112 條);未指定受益人時算遺產(保險法第 113 條)。理賠文件以保險契約與保險公司規定為準,課稅規定見後文 |
誰要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以被繼承人之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遺產已經移轉或滅失的,按過世時的時價負責。也就是說,遺產稅是用遺產來繳,不是要繼承人拿自己的財產無上限地補。另外,2026 年修法後,死亡前 2 年內受贈、被併回遺產的那部分稅,改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同條第 3 項);這條的細節在分年贈與那篇已有說明;繼承人是誰、各自的應繼分多少,見繼承順位怎麼排?。
⏱️ 從過世到繳稅有多少時間?申報與繳納期限一張表
遺產稅不是過世當天就要繳。依條文,大致分成申報、核定、繳納三段:
| 步驟 | 期限 | 可以延長或替代嗎 | 依據 |
|---|---|---|---|
| ① 申報遺產稅 | 過世次日起 6 個月內 | 有正當理由,期限內書面申請,可延長 3 個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 |
| ② 國稅局核定 | 收到申報書起 2 個月內調查、估價、發稅單 | 特殊情形可報准延長(不是納稅人能申請的)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9 條 |
| ③ 繳納 | 稅單送達次日起 2 個月內繳清 | 期限內申請,可延期 2 個月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 |
| ④ 分期 | 期限內申請,18 期以內、每期間隔最多 2 個月(最長約 36 個月) | 按日加計利息(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2、3 項 |
| ⑤ 實物抵繳 | 期限內申請;國稅局 30 日內核定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現金不足的部分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
把表上的期限加起來:沒有申請任何延長時,大約過世後 10 個月就要繳清(申報 6 個月+核定 2 個月+繳納 2 個月);申報與繳納都申請延長,約 15 個月;若再核准分 18 期,最後一期可以拉到過世後約 49 個月(約 4.1 年)。核定期間依實際案件而定,以上只是用條文期限相加的估計。
・沒有在期限內申報:按核定應納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申報了但漏報、短報,按漏稅額處 2 倍以下罰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5 條)。
・沒有在期限內繳:每逾 3 日加徵 1% 滯納金,逾 30 日仍未繳就移送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2026 年修法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1 條回歸稅捐稽徵法),另外從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
・分期中任何一期沒繳:國稅局會就剩下的餘額發單,限 10 日內一次繳清,逾期移送強制執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
・欠稅時,國稅局可以採取稅捐保全,通知相關機關不得移轉財產,個人欠稅加罰鍰 100 萬元以上,還可能被限制出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有程序與例外規定)。
國稅局知道有人過世後,會在一個月內寄出申報通知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8 條);但同條也寫明,沒收到通知書不能免除申報義務。家裡有人過世,繼承人自己就要開始算期限。
🧮 試算:三種家庭的遺產稅與可動用現金缺口
同樣是上億或數千萬的遺產,繳不繳得出稅,看的是「遺產稅」和「能馬上動用的現金」差多少。下面用程式試算三種資產組成的家庭。假設條件:被繼承人有配偶與 2 名成年子女,遺產只有股票、不動產、存款三類、沒有負債;扣除免稅額 1,333 萬、配偶 553 萬、子女 2×56 萬、喪葬費 138 萬,合計 2,136 萬元(財政部 115 年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公告(114/11/27));不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主張的話遺產稅會再低,算法見繼承順位那篇);股票以過世當天收盤價、不動產以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金額都是假設;「可動用現金」只算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不算繼承人自己的錢。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利息為依條文與財政部公告金額的簡化試算,股價為示範用、非即時報價,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家庭 | 上市櫃股票 | 不動產(公告/評定價) | 存款 | 遺產總額 | 課稅遺產淨額 | 遺產稅 | 存款繳完後的現金缺口 |
|---|---|---|---|---|---|---|---|
| A 存股族 | 9,000 萬元 | 1,200 萬元 | 300 萬元 | 10,500 萬元 | 8,364 萬元 | 973.6 萬元(約占遺產 9.3%) | 673.6 萬元 |
| B 房產族 | 800 萬元 | 7,000 萬元 | 400 萬元 | 8,200 萬元 | 6,064 萬元 | 628.6 萬元(約占遺產 7.7%) | 228.6 萬元 |
| C 現金較多 | 3,000 萬元 | 1,500 萬元 | 2,000 萬元 | 6,500 萬元 | 4,364 萬元 | 436.4 萬元(約占遺產 6.7%) | 沒有缺口(存款可繳清) |
怎麼讀這張表:
1. A 存股族:遺產稅約 973.6 萬元,存款只有 300 萬元,還差 673.6 萬元。這筆缺口如果沒有準備,繼承人只剩三條路:自己先拿錢墊、申請分期,或用股票抵繳(下一節算)。
2. B 房產族:遺產總額比 A 少,稅也比較少(約 628.6 萬元),但存款同樣不夠,還差 228.6 萬元。不動產要賣得先能過戶,抵繳也有程序,是最容易卡住的組合。
3. C 現金較多:遺產稅約 436.4 萬元,存款 2,000 萬元 足以繳清。2026 年修法後,只要法定比例的繼承人同意,就能直接用這筆存款繳稅,不需要有人先墊。
把自己的數字代進去:先估遺產稅,再看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夠不夠。差額就是「預留稅源」要補的金額。
💳 繳不出來的四條路:延期、分期、存款繳稅、實物抵繳
四條路都規定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共同點是都要在繳納期限內申請,過了期限就變成滯納。
| 做法 | 條件 | 要付的代價 | 2026/9/11 修法變化 |
|---|---|---|---|
| 延期繳納 | 繳納期限內申請,核准延 2 個月 | 條文只對分期加計利息,延期本身未規定加息 | 沒有變 |
| 分期繳納 | 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現金;18 期以內,每期間隔最多 2 個月 | 從原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按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儲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 刪除「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才可分期的門檻 |
| 用被繼承人存款繳 | 遺產屬公同共有時,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超過 2/3 同意 | 不用另外籌錢;但死亡前 2 年內受贈併回的那部分稅,不能這樣繳 | 新增多數決,不受民法第 828 條全體同意的限制 |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只抵「現金不足」的部分;用遺產本身或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 | 抵繳財產移轉為國有;以核課價值(過世時價值)計,價格上漲時等於交出比市價更多的財產 | 受贈人要用遺產抵繳自己那部分的稅,須全體繼承人同意 |
分期的利息,和逾期的滯納金差多少?
以 A 存股族的缺口 673.6 萬元 為例,假設申請分 18 期、每 2 個月繳一期、每期等額 37.4 萬元,利率假設為 1.725%(中華郵政 2024/3/27 起調整存款利率;實際按各年度 1 月 1 日的利率)。按月份近似計算,18 期的利息合計約 18.4 萬元。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利息為依條文與財政部公告金額的簡化試算,股價為示範用、非即時報價,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做法 | 多付的成本(A 家庭缺口 673.6 萬元) | 說明 |
|---|---|---|
| 申請分 18 期 | 利息約 18.4 萬元 | 等額分期、單利、按月份近似;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的分期表為準 |
| 沒申請、逾期 30 日 | 滯納金 67.4 萬元+利息約 1 萬元 | 每逾 3 日 1%、最多 10%;之後移送強制執行 |
差距很清楚:繳不出來不是最糟,沒在期限內申請才是。
📉 用繼承的股票抵繳:股價跌了、漲了怎麼算?
存股族的遺產多半是股票,實物抵繳最常用的就是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兩條規定要一起看:
① 抵繳價值以「核課遺產稅的價值」為準,也就是過世當天的收盤價,不是申請當天的價格(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
② 若申請抵繳日的時價比過世當天低,或財產不易變價、保管,能抵的稅以「該財產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的比例」計算的稅額為上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4 項)。
接著用 A 存股族示範:股票 9,000 萬元 占遺產 85.7%,遺產稅 973.6 萬元,存款繳完後要用股票補 673.6 萬元。假設過世當天收盤價 100 元(示範用、非即時報價),看申請抵繳時股價跌、持平、漲三種情況:
以下為假設情境,不代表未來報酬;稅額、利息為依條文與財政部公告金額的簡化試算,股價為示範用、非即時報價,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 申請時股價 | 示範股價 | 要交出的股票 | 這些股票在申請日的市值 | 比例上限 |
|---|---|---|---|---|
| 跌 30% | 70 元 | 67.4 張(按過世日 100 元計) | 471.5 萬元 | 有:股票最多抵 834.5 萬元 的稅(973.6 萬元 × 股票占遺產 85.7%) |
| 持平 | 100 元 | 67.4 張(按過世日 100 元計) | 673.6 萬元 | 不適用(申請日股價沒有比過世日低) |
| 漲 20% | 120 元 | 67.4 張(按過世日 100 元計) | 808.3 萬元 | 不適用(申請日股價沒有比過世日低) |
1. 股價跌了:同樣交出 67.4 張,但這些股票當下只值 471.5 萬元,等於用較低的市值抵掉 673.6 萬元 的稅,所以條文設了比例上限;本例缺口 673.6 萬元 在上限 834.5 萬元 以內,可以全額抵。上限不夠的部分,要用現金補,現金補的部分可以再申請分期(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
2. 股價漲了:仍按過世當天的價格計,要交出的 67.4 張在申請日值 808.3 萬元,比稅額多出 134.7 萬元。這時如果能用別的方式籌到現金(例如存款、分期,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1 條在有特殊原因時提供擔保、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後賣股繳稅,是否核准以國稅局認定為準),只需要賣出約 56.1 張。哪個划算,要看實際股價、手續時間與繼承人共識,建議先和國稅局、會計師確認。
程序上,要在核定繳納期限內附抵繳財產清單申請,國稅局 30 日內核定;核准後 30 日內要把文件或財產交給國稅局,抵繳的財產移轉為國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抵繳的價值超過稅額時,等國有財產署處分變價後,才按比例退還差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
未上市櫃、下市股票與零股:估價和抵繳都比較麻煩
未上市、未上櫃也不是興櫃的股票,遺產價值以過世當天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公司持有的土地、房屋與上市櫃股票還要再調整(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已停業、他遷不明等有具體事證的,才核實認定價值減少。這類股票本身不易變價,就算屬於遺產可以申請抵繳,也會受上面的比例上限限制。繼承人每一檔都要查價、申報、辦過戶,持股越分散越費工;生前把零星持股整理成清單,是對家人最實際的幫忙。
🛡️ 保險可以預留稅源嗎?先搞懂三條課稅規定
「用保險預留稅源」的觀念是:身故保險金在符合條件時不算遺產,不受遺產未繳清不得分割移轉的限制,受益人可以先拿這筆錢應付稅款與家用。但這是現金調度的觀念,不是避稅工具;本文只整理課稅規定,不推薦任何保險商品或保額。
| 情況 | 遺產稅 | 受益人的所得稅(最低稅負) | 依據 |
|---|---|---|---|
| 被繼承人自己是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 | 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 | 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人(95 年以後訂立的保單),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 3,740 萬元 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扣除 750 萬元 後按 20% 計算,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保險法第 112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金額 113 年起調整,115 年未調整:財政部 113 年利民措施新聞稿、財政部 115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相關金額公告(114/11/27,免予調整)) |
| 同上,但投保有重病、高齡、短期、躉繳、鉅額、密集、舉債投保,或保費高於、等於保險給付等特徵 | 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 | 已計入遺產課遺產稅的,受益人不必再計入基本所得額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行政救濟 Q&A |
| 被繼承人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是子女或其他人(保單還沒到期) | 保單價值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要列入遺產申報 | —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 |
| 死亡保險沒有指定受益人 | 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 — | 保險法第 113 條 |
第二列最容易被誤會。財政部在 109 年 7 月 1 日重新檢討了「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案例與參考特徵,各地國稅局放在網站上供民眾投保前參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租稅規避原則上不另處漏稅罰,但要補稅並按應補稅款加徵 15% 滯納金與利息;申報時隱匿或提供不實資料,仍可能被處罰。所以保險能做的是「讓家人在遺產凍結期間有現金可用」,前提是投保的時間、方式與健康狀況經得起檢視,不能寫成「買保險可以避遺產稅」。
✅ 預留稅源五步清單:現在就能做的檢查
| 步驟 | 要做什麼 | 本文對應 |
|---|---|---|
| ① 估稅 | 列出名下股票、不動產(用公告現值與評定價)、存款,扣掉免稅額與扣除額,算出大概的遺產稅 | 試算表;計算方式見分年贈與試算 |
| ② 現金夠不夠 | 只算自己名下的存款,和估出的稅相減;缺口是多少、占遺產幾成 | 三種家庭的缺口欄 |
| ③ 繳不出來的後果 | 遺產凍結、滯納金 10%、強制執行;家人要在過世後約 10 個月內面對 | 期限表、錯過期限的代價 |
| ④ 官方制度 | 延期、分期(不限金額)、存款多數決繳稅、實物抵繳;記得都要在期限內申請 | 四條路對照表、股票抵繳試算 |
| ⑤ 其他準備方式 | 保留足夠存款;持有容易估價、容易變價的資產;趁健康時分年贈與縮小遺產;用遺囑寫明哪些資產用來繳稅;保險只當現金調度的觀念,並先確認課稅規定 | 保險課稅表;工具選擇見遺囑、贈與、信託那篇 |
幾個常見的錯誤:以為「遺產很多,稅自然繳得出來」,卻沒想到股票和房子都動不了;以為繼承人要拿自己的錢無限補;拖到收到稅單後才開始籌錢、錯過申請期限;以及把保險當成避稅工具,最後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家人之間先講好由誰負責申報、用哪筆錢繳,比任何工具都重要。
如果擔心的是自己老後失能時,財產沒人能幫忙動用,那是另一個問題,可以參考退休最怕老、病、窮?金錢信託怎麼把錢用在對的時候。持有美股等海外資產的,美國另有遺產稅門檻,見複委託的稅務說明。
本文只整理制度與試算,不討論任何規避稅負的做法。每個家庭的資產、繼承人與保單狀況都不同,實際申報、繳納與規劃,請洽國稅局、會計師、律師或地政士。
❓ 常見問題
❓ 遺產稅繳不出來會怎樣?
❓ 遺產稅可以分期繳嗎?
❓ 可以拿爸媽的存款繳遺產稅嗎?
❓ 可以用繼承的股票抵繳遺產稅嗎?
❓ 壽險理賠金要繳遺產稅嗎?
❓ 遺產稅要多久內申報?
資料來源(查詢日 2026/10/03;全國法規資料庫整編至 115/9/24,遺產及贈與稅法最新修正公布日 115/9/1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8、10、15、16、23、26、28、29、30、41、41 條之 1、42、44、45、51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8、29、45、46、48、49、51、52 條之 1;稅捐稽徵法第 20 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法第 113 條;財政部 2026/8/21 修法三讀新聞稿、遺產及贈與稅法沿革;財政部 115 年遺產稅、贈與稅免稅額及扣除額公告(114/11/27)、財政部〈115年度遺產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 113 年利民措施新聞稿、財政部 115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相關金額公告(114/11/27,免予調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被繼承人投保保單在遺產稅應如何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行政救濟 Q&A;財政部台財稅第 841611225 號函;中華郵政 2024/3/27 起調整存款利率。試算為本站依上述規定以程式計算之假設情境(資產組成、家庭成員、股價、利率皆為假設,股價非即時報價),不構成稅務或法律建議;個案請洽國稅局、會計師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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